,在《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国家发布实施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发证目录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产品包括:港口浮式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斗式提升机、埋刮板输送机、港口吸粮机等。
国内所有从事上述产品的企业必须在取得许可证方可继续生产该种产品。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李毅民 By
Li yimin 2007-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