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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节选)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国家发布实施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发证目录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港口装卸机械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按单元划分为:港口浮式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斗式提升机、埋刮板输送机、港口吸粮机等。